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、技术转让;销售开发后的产品(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)、非金属粉体材料(矿产品)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。)、感光材料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、机械电器设备、通讯设备(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)、文化办公设备、电子元器件、金属材料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禁止的,不得经营;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;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,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。(其中实物出资为11.44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出资为19.86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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